螃蟹在东北放生能活不,儿子常常捉螃蟹

放生祈福 2023-09-04653 admin

螃蟹在东北放生能活不,儿子常常捉螃蟹

1、

浙江嘉兴,有一个人每天去捉螃蟹到市场去卖,卖了之后买一点米去供养母亲。结果,母亲在晚年的时候生病,果报现前。

2、儿子常常捉螃蟹,捉螃蟹要用绳子绑螃蟹,她把绑螃蟹的绳子吞到肚子里去,她说,孩子赚的是造业的钱,不这样吞,就觉得很难过;吞下去就觉得比较舒服。过了几天,她就死了。

3、因此,孝子养亲,不能杀生!从事杀生行业,来孝顺母亲,母亲没有办法得到善报。他的母亲临死的时候受这个苦难,死了之后决定堕三途,还要跟许多众生结冤仇,你说可怕不可怕?

4、世间人受衣食之累,不懂得业因果报,不知道这些小动物也是一条命,由于愚痴,天天造作重业,到果报现前时受大苦,吃了大亏,后悔莫及!

5、躲在石缝里的螃蟹遇到了一条泥鱼:“哈哈,真是天上掉馅饼,我又可以饱餐一顿了。”见螃蟹挥舞着两只大钳子紧追不舍,泥鱼叫声“不好”,调头迅速跳进了泥田。“还想逃!”螃蟹纵身一跃,也跟着跳进了泥田。

6、这时,螃蟹看见了泥鱼的一条尾巴,便立即张开大钳用力钳住:“这下,看你还往哪里逃?”泥鱼借着泥水的力量一甩尾巴,螃蟹的一只大钳子便被生生地掰了下来。螃蟹痛得哇哇大叫,发誓一定要捉住泥鱼。

7、令螃蟹没有想到的是,泥鱼又将自己的尾巴伸了过来。螃蟹气恼至极,毫不犹豫地伸出另一只大钳将泥鱼的尾巴钳住:“我一定要将你生吞活剥!”泥鱼再次借泥水的力量一甩尾巴,螃蟹剩下的那只大钳子也被掰了下来。这下,螃蟹不但疼痛难忍,而且身陷泥潭分不清东西南北了。

8、螃蟹没有了大钳子,就像失去了兵器的武士,有力也使不出来。泥鱼这才转过头来:“不好意思,螃蟹先生,现在轮到我吃你了!”泥鱼快速地调转头奋勇出击,并张口紧紧地咬住了螃蟹的嘴巴。螃蟹的嘴是它的要害部位,泥鱼用力吸了一口,鲜美的蟹肉便流进了泥鱼的肚子里,顿时螃蟹只剩下一个空壳了。螃蟹至死也不明白,弱小的泥鱼怎么就将自己给吃了呢?

9、在石缝里,泥鱼斗不过螃蟹,但在泥潭里,螃蟹则不是泥鱼的对手。看来,最有用的武器既不是螃蟹坚硬的大钳子,也不是泥鱼柔软的尾巴,而是自己熟悉的占优势的生存环境。

10、2016年10月31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其网站发布由国家林业局起草的《陆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现处于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阶段。

二、南京哪里放生乌龟最好

1、《意见稿》中所指的“放归”实际上有两种:一种是科学研究性质的动物“野放”,另一种是民间团体出于精神需求的“放生”。前者的目的往往是增加保育类动物的数量,并注重野放后的追踪观察;而后者中的部分人由于生态学知识的不足,常常在放生时选择直接购买没有野外生存能力的动物,甚至购买外来的野生物种,使原本出于善心的“放生”变成了“放死”,甚者导致物种入侵和生态系统破坏。因此,该《意见稿》与2016年5月17日农业部办公厅和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通知》一道,分别依照水生和陆生动物、科学野放和民间放生的不同性质提出了相应的管理要求,有助于防止生态环境的进一步破坏。

2、细读《意见稿》,我们却不难发现,其中有些条文过于泛化,对于政府部门和民间团体而言都缺乏有效的行动指导。下文将尝试对《意见稿》中的三则主要条文进行讨论,希望能增强该办法生效后的可操作性。

3、首先,《意见稿》第三条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却并未说明具体的监督和管理方式。个人或民间团体如果想要放生,需要走什么样的程序?具体而言,需要采取“许可制”,只要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即视为违法;还是采取“报备制”,向林业主管部门提交详细报告,符合《意见稿》第五条所列出的四项放归规定即可;还是采取“事后追惩制”,放归之前不必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只有在放归中出现了违法违规问题,才进行事后处罚?如果具体的程序在管理办法中未能确定,违规处罚很有可能只是“马后炮”,而生态系统的破坏早已是既成事实。

4、再者,《意见稿》第五条第四款指出“野外放生要避开村庄、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而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实际上是2016年7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第一次提出的概念。新野生动物保护法要求把自然保护区之外的野生动物栖息地纳入了保护范围,并制定栖息地名录;然而迄今为止,正式完整的中国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尚未可查询。因此,若想保证《意见稿》的可操作性,应在其生效之前完成栖息地名录的制定、公开和可视化工作。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开发相关的手机应用程序、建立微信公众平台,让栖息地名录查询对于生态学知识有限的普通人和民间团体来说更加方便,即便无关放生,这也是很好的公民科普。

5、此外,《意见稿》第五条第三款指出“采取相应的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陆生野生动物野外放归行为对自然生态造成危害”,将“防范措施”的制定视为放归者的单方面义务。笔者认为,林业主管部门有“监督和管理”放归行为的责任,亦有生态放归教育的专业能力,当与民间团体合作展开生态放归培训工作。2016年7月5日,由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福建省佛教协会组织的“规范佛教放生活动培训班”开班,福建成为了全国民间放生规范教育的先行者。《意见稿》中若能具体确定政府与民间团体合作开展生态放归教育的频次、内容和组织方式,在民间团体内培养科学放归宣导的“原种教师”,将进一步提高民间团体内部的生态知识水平,避免因无知酿成的后果。

6、有读者可能注意到,《意见稿》全篇并没有一刀切地禁止民间放生行为,这是考虑到放生所对应的主要民间团体、落实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结果。然而,对于放生行为的合理限制与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并不抵触,因为任何自由都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为前提;何况如果回归发自善心的本意,亦有比如今的“商业放生”更适合的替代方案。因此,笔者主张民间团体放生在程序上采取事前申请许可制度,民间团体与林业管理部门一道进行充分的生态评估,经林业管理部门许可后民间团体方可放生;国家林业局也不仅应在修订《意见稿》的过程中指出哪些地方禁止放生,还应在网上公布建议放生地点地图与名录,公开各地点的生态评估结果与放生具体要求,并与相应执法部门协作,从“放生产业链”的源头上解决非法捕捉野生动物的问题。

7、合理放生,保护生态,善护水源,涵育物种,是当今时代佛教徒践行大乘菩萨道、报国土恩、报众生恩的重要渠道。

8、《梵网经菩萨戒》说:“一切地水是我先身,一切火风是我本体,故常行放生,生生受身常住之法”,“一切男子是我父,一切女人是我母,故六道众生皆是我父母”。2009年5月1日农业部出台《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放生)管理规定》,2016年《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宗教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通知》下发,鼓励佛教界和社会各界遵循生态规律,在有关部门批准指导下在水源地放流放生。

9、为此,在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河北省农业厅指导下,由河北省佛教协会主办,赵县柏林禅寺、石家庄虚云禅林承办,河北省首届水生生物放流放生公益活动将于3月25日上午30于岗南水库举行。届时将有水生生物放流放生的指导宣传,僧团依规主持诵经加持仪式,之后将符合生态需求的鱼苗放入水库。

10、智慧放生,合理放生,保护生态是广大佛子修集福慧、庄严佛土、践履当下菩萨行的重要法门,谨此吁请诸贤积极参与,踊跃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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